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調,84,200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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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分割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乙○○等九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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