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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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