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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相對人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請提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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