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寬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萬建樺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查報破產管理人並提出法院選任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