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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相對人甲○○部分之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二、關於相對人甲○○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
三、關於相對人甲○○部分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四、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中山區○○段○ ○段565 地號、中山區○○段○ ○段408 建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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