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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第一類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地號776 之土地座落於臺北市○○區○○段三小段;
建號1140之建物門牌係臺北市○○區○○路570 號5 樓,基地座落於北安段三小段776 地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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