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36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據號碼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TH0000000之正確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