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42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二張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分別釋明提示日。
二、請分別釋明二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應從提示日後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