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0459,200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45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二張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分別釋明提示日。

二、請分別釋明二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應從提示日後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