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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628號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按年息13.8%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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