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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694號
聲 請 人 和泰豐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票號0000000 、0000000) 所載發票日期(聲請狀與票面所載不符)。
二、本件本票之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請聲請人釋明正確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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