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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055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JAYDEE REYES LASMARIA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 ○(JAYDEE REYES LASMARIAS)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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