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1071,200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071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秉鋒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甲○○或王忠平?)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肆佰元對甲○○應連帶給付之依據(非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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