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1150,2009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150號
聲 請 人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