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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348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 元 ,僅繳納1000元,須補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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