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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50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同未記載,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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