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119號
聲 明 人 甲○○
上聲明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聲明人本人及楊健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 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