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繼,119,200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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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119號
聲 明 人 甲○○
上聲明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聲明人本人及楊健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 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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