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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乙○○
7樓之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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