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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清冊(可提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代之)。
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三、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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