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繼,51,2009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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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駁回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所有聲請人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如無法或不方便提出印鑑證明,請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由聲請人本人攜帶身分證,自行來院補正,並由本院核對其身分。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詹江能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倘不能通知,應敘明不能通知之理由。

三、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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