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聲繼,19,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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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聲繼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附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繼承系統表,由於聲請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聲請人,並不完整,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包含: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四)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正本。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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