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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乙○○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乙○○之配偶謝紅鈴之「全戶」戶籍謄本。
【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 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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