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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
關 係 人 丙○○
上列關係人對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事件,關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聲請指定關係人丙○○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關係人請具狀陳明是否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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