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財管,7,2009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
關 係 人 戊○○
庚○○
己○○
子○○
寅○○
丁○○○
壬○○
丑○○
癸○○
辛○○
上列關係人對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關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聲請指定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34987號辦理繼承登記事件之被告姚添丁、姚清河、謝姚寶桂、江姚寶秀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丙○○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關係人請具狀陳明是否同意丙○○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