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是否為列管榮民,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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