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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養父賴騰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說明是否繼承養父之遺產,若有,請說明繼財之遺產為何及其市價總值。
四、請說明養父母是否尚有其他子女。
五、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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