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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
ens
甲○○ ○○○○○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戊○○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收養人之財力或工作證明書 、健康檢查記錄表、刑事記錄證明書(須提出中譯文 ,並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二)收養人本國之收養法及中譯文,並經中華民國駐外機 構認證)。
(三)被收養人生父及祖母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四)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丙○○及祖母己○○之同意書, 或生父礙難同意之證明文件。
(五)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丙○○及祖母己○○之印鑑證明 。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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