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己○○ ○○○○○
SA
戊○○ ○○○○○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收養人之財力或工作證明、健康檢查表、刑事記錄證明書(須提出中譯文,並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二)收養人本國之收養法及中譯文。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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