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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蘇弘志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被收養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林賢興(男、民國○○年○ 月○○日生,民國93年6月25日死亡)終止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賢興之養子,因養父林賢興已於民國93年6 月2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此外復查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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