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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警察局刑事記錄證明書。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何日木、母魏清香 之印鑑證明。
(三)請說明本件收養之原因。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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