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有被收養人乙○○蓋章之聲請狀。
(二)收養人甲○○、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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