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養聲,55,2009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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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丙○○
4樓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父、生母同意收養文件,若不及公證,則生父、生母須於開庭期日到庭(開庭期日另行通知)。

(三)請說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是否有親戚關係?若是,亦請說明是係何種親戚關係。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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