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家聲,234,200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2年度繼字第882、971號民事卷宗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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