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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52年4 月5 日生)之父親蔡阿炎本姓「李」,當初因母親欲繼承蔡家財產而將全家改姓「蔡」,父親生前一直希望聲請人改回姓「李」,以使祭拜李氏祖先,為此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變更姓氏改從父親原本「李」姓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之父親為蔡阿炎、母親為蔡林笑,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改姓「李」並無依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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