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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受安置人吳00(姓名年籍住址詳卷)自民國98年3月25日下午6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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