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家聲,249,200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3年度繼字第1259、1263、1264、1265號民事卷宗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