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家聲,315,2009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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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582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其聲請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乙○○於94年3月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此經聲請人提出借款申請書、帳務資料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

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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