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家聲,317,2009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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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父姓操。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因生父操建中於民國95年5 月20日死亡,而聲請人前為取得原住民資格,改從母姓顏,然不論職場或一般場合,仍慣用操姓,原姓氏對聲請人本人不利,爰聲請宣告變更姓氏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生父操建中於95年5 月20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前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由父母於92年4 月30日約定改從母姓,亦有戶籍謄本及相對人提出之同意書足憑。

本院審酌,相對人為特定目的改從母姓顏,惟於職場上及一場合卻仍援用父姓氏操,顏姓對其事實上確有不利益,且相對人即聲請人之母亦同意聲請人變更姓氏,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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