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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父姓「柳」,因從大陸逃難至香港,變更姓氏為鄧,為此聲請變更姓氏,並確認聲請人之出生日期為西元1942年2 月26日生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生父為鄧方成,此有戶籍謄本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生父姓柳,並無可取,故聲請更改姓氏,於法無據;
又聲請人提出之湖北省漢陽縣民政局之證明書,未經認證,不具證據力,其據此請求確認出生日期為西元1942 年2月26日,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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