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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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