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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1464號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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