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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且不問其訴訟為本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均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7年度家全字第78號假扣押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1,000,000 元之範圍內查封在案。
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依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對聲請人提起離婚訴訟,有本院97年度婚字第749 號卷足參,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訴訟,則聲請人再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於法即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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