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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44年5 月15日生)希望變更為祖父姓氏「王」,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云云。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改從祖父姓氏,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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