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073號民事卷宗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各順位法定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不明,茲聲請人為明瞭其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073號民事卷宗卷內文書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及信用卡申請書等件,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