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家聲,380,2009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被繼承
人乙○○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及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非訟事件法第155條、第148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95年度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同時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並以95年度家催字第339 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95年6 月30日、95年8 月17日刊報公告,各該期限於96年6 月29日、97年2 月16日屆滿,另因被繼承人於95年3 月31日死亡,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之期限亦於98年3 月30日屆滿。

而聲請人於就任乙○○遺產管理人後,接管現金新臺幣(下同)25,611元,公示催告期間,僅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申報喪葬及聲請程序費用計13,774元,業經聲請人清償完竣。

另鈞院家事法庭以98年4 月8 日北院隆家家98科繼435 字第0980002039號函告知迄今尚未受理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表示繼承;

及97年3 月17日北院隆家靜95年度家催字第339 號函告知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權利,是被繼承人之遺款於清償上述喪葬及聲請程序費用並扣除聲請人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3,136 元後,剩餘8,7 01元,業經聲請人於本案之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已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收歸國有在案,因被繼承人已無遺產可資管理,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請鈞院准予聲請人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95年度財管字第61號裁定影本、95年度家催字第339 號裁定影本、民眾日報影本2 份、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收據、本院家事法庭98年4 月8 日北院隆家家98科繼435 字第0980002039號函、97年3 月17日北院隆家靜95年度家催字第339 號函、國庫繳款書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查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繼續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