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家聲,385,200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819號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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