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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甲○○
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具狀陳明,原本父姓「吳」,有何不利子女情形。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1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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