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家訴,10,2015081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我宏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216,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4,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附表:參照林我宏104年5月11日民事陳報續二狀、上訴人林我英上訴狀所載金額
(94,801,968元+12,748,272)÷6+2,291,250=20,21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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