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家訴,73,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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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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