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乙○○○○ ○○○○○○○○ ○○○○○○○○○ ○○○○○○○(葛諾保險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代 理 人 林繼恆律師
魏仰宏律師
相 對 人 DHL World.
法定代理人 Rich Akne.
相 對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化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庚○○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甲○○ ○○○○○○○○○ ○○○○○○○ 設臺北市○○街227 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DHL Worldwide ExpressLLC.設1209 Orange Street,Wilmington,New Castle County,Delaware 19801. 法定代理人 Rich Aknetey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